为切实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廉政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章、党规、党纪的理解认识,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现推出党章·党规·党纪专题学习。
帮助亲属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违纪吗?
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的党员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获利活动,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的营利、获利活动提供帮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帮助。这些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应当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般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继续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只要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和业务范围没有关联即不受约束。但同时,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执纪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与民争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都属于违纪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责编:李阿敏 | 复审:樊言泽 | 终审: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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